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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少君与贾晓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君,贾晓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杨少君,男,生于1981年10月15日。被告贾晓波,男,生于1987年4月29日。原告杨少君诉被告贾晓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万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少君和被告贾晓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少君诉称,2013年,原告杨少君在被告贾晓波承包的装修工地干活。期间,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劳务费。2014年7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20000元。被告贾晓波辩称,我欠原告的工资属实,但是具体数额不对。2014年7月27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给付了6500元,剩余13500元未付。2015年,原告又在被告承包的装修工地干活,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5500元。被告给付了1000元,剩余4500元未付。被告两次合计应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杨少君在被告贾晓波承包的装修工地干活。期间,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劳务费。2014年7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给付6500元,剩余13500元未付。2015年,原告又在被告承包的装修工地干活,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5500元,被告给付1000元,剩余4500元未付。被告两次合计应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辩解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庭审核准的为准。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晓波给付原告杨少君劳务费18000元。限被告贾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贾晓波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秀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