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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恒星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恒星,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曹恒星,市民。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北京路99号。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恒星诉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恒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恒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恒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恒星负担。(原告已预交10元)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