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物业有��公司与吴锦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505529-2。法定代表人吴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家珠、许宽绰,公司职员。被告吴锦江,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锦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