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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7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邓栋材与苏荣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767-2号申请执行人:邓栋材。被执行人:苏荣安。申请执行人邓栋材与被执行人苏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款项6000元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7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