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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韩熙访诉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韩熙访,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重庆市人。被告盛涛,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熙访与被告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熙访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熙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熙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熙访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