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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鲁春平与杨清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春平,杨清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鲁春平。被告杨清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春平与被告杨清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松平人民陪审员  尹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