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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华与被告黄东、王海、杨平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华,杨平安,王海,黄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郭金华,女,汉族,1977年5月6日生。被告杨平安,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生。被告王海,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被告黄东,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华诉被告黄东、王海、杨平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华于2015年9月28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东、王海、杨平安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华撤回对被告黄东、王海、杨平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金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肖彦慧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