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汪兴香与陆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香,陆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049号原告:汪兴香。被告:陆群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兴香诉被告陆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兴香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陆群伟已归还案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兴香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群伟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兴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0元,由原告汪兴香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