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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丛培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丛培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丛培坚,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立新申请执行丛培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丛培坚自动履行3400元后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丛培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丛培坚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2014)元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丛培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