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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9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