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9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