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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耕申请执行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王耕,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64183-3。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耕申请执行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98202.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80.00元,申请执行费13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耕申请执行遵义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