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被告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