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庆与被告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审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逊民初字第406号原告王艳庆,男,汉族,农民。被告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该单位校长。委托代理人孙宝昌,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艳庆因与被告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庆、被告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委托代理人孙宝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3日向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交办驾照报名费2700元,有会计开具的票据为证。驾校承诺半年内给予办理机动车驾照,一直到今天仍未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不了给退钱,被告一拖再拖,既不给办理驾照也不给退钱。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办驾照的费用2700元。被告辩称,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由于原告已经不能在顺鑫驾校继续培训了,只能退钱。我校现在财务紧张,不能确定返还期限,所以请法院依法判决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3年4月23日被告单位财务人员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培训等费用2700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收据所记载的费用情况被告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原告王艳庆向被告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交办驾照报名费2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交费收据。由于被告办学资质出现问题导致原告未按约定的培训期间参加培训,至起诉时原告仍未完成培训取得驾驶员资格。由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均未妥善处理,现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办驾照的费用2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被告应当依据合同订立时对原告的承诺为其提供驾驶员考试培训、安排考试事宜。由于被告在履行教育培训合同期间办学资质出现问题,导致学校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延误了取得驾照的时间,造成了损失,被告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被告应将收取的原告办理驾照的费用予以返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艳庆返还培训费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唐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爱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