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臧海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臧海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322号上诉���(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海侠,女,1974年6月5日出生。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臧海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