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国锋、楼华与楼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319-2号原告:郭国锋。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华。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楼华。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延钢。委托代理人:张格(。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锋与被告楼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郭国锋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