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应勇法与雷根玉、蓝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勇法,雷根玉,蓝明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97号原告:应勇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利莉、罗勇,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根玉。被告:蓝明尧。原告应勇法为与被告雷根玉、蓝明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雷根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蓝明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勇法的委托代理人陈利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根玉、蓝明尧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雷根玉出具借条向原告应勇法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蓝明尧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根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应勇法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蓝明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被告雷根玉、蓝明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