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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9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恩全、刘润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97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被执行人许恩全。被执行人刘润伦。被执行人吕晓烜。被执行人刘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晓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03×××08、03×××05、03×××14)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