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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展航与王炳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展航,王炳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郭展航,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炳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展航与被执行人王炳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其余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