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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才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浩星,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123542009,付款人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合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84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付款日期2015年8月9日,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崔江涛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