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张才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浩星,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123542009,付款人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合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84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付款日期2015年8月9日,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崔江涛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