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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非诉行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物价局与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非诉行审字第00006号申请人盐城市物价局,地址在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范建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玉忠,该局××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地址在盐城市。负责人潘志勇,该××经理。盐城市物价局[2015]盐价检案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向公安机关委托当事人停放的违章车辆的车主收取扣押期间停车费81460.00元。盐城市物价局认为,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的”之规定,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多收价款81460.00元属违法所得。2014年11月7日,盐城市物价局向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公司送达了《江苏省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诉书》([2014]苏价检案078号),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于2014年11月28日到江苏省物价局进行了陈述申辩。2015年1月21日,江苏省物价局作出[2015]苏价检处050号“责成处理函”,将该案移送盐城市物价局处理。2015年2月5日,盐城市物价局向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公司送达了[2015]盐价检案8号《盐城市物价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0日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交费者,当事人在规定的退款期限内没有退还多收价款。综上所述,盐城市物价局根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1460.00元。2015年3月13日,盐城市物价局向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盐价检案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物价局于2015年9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向被执行人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送达了(2015)盐非诉行审字第00006号听证权利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物价局[2015]盐价检案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盐城市蓝盾生活服务总公司通安停车场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内未缴纳罚没款。故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物价局[2015]盐价检案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村审 判 员  沈俊林代理审判员  周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