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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春诉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周春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春以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协助其办理补证事宜为由,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春撤回上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周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力审 判 员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