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玉清与张守祥、何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清,张守祥,何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267号申请人夏玉清。被执行人张守祥。被执行人何茂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玉清与被执行人张守祥、何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62230.5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2230.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贾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徐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