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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41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殷某,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学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