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41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殷某,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学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