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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3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席宏丽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宏丽,张一凡,北京积水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1821号申请人席宏丽,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张一凡,女,1988年7月1日出生。上述二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刘增佳(申请人席宏丽之女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职工。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田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诗卉,北京积水潭医院干部舍。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6328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积水潭医院一次性赔偿席宏丽、张一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2647元,大写伍拾柒万贰仟陆佰肆拾柒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张普柱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正梅与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32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