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爱开与盂县孙家庄镇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张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张爱开,女,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委托代理人张晋华,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系原告之子。被告盂县孙家庄镇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银寿,该村村长。被告张青山,男,1959年4月5日,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委托代理人曹海俊,盂县孙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张爱开诉被告盂县孙家庄镇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慧瑛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赵慧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