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付刚、张庆芹、泮付建、泮付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付刚,张庆芹,泮付建,泮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835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金明,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潘付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庆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泮付建,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泮付宝,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付刚、张庆芹、赵延福、泮付宝、泮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