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字第4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闻东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265号罪犯吴闻东,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闻东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闻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闻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狱表扬奖励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五次。本院认为,罪犯吴闻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闻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