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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敦省诉被告白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敦省,白心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3227号原告杨敦省。委托代理人任翠芳。被告白心奇。原告杨敦省诉被告白心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敦省的委托代理人任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心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4日,原告杨敦省向被告白心奇出借现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白心奇向原告杨敦省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敦省5000元整白心奇2014.6月14号”。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白心奇向原告杨敦省借款5000元的事实由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心奇偿还原告杨敦省借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心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