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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谭柱与秦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柱,秦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03号原告谭柱,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琴,户籍地址:湖北省红安县。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兴国。第三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崔登杰。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刘东明。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易小波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嘉琦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