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南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现已成年。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时常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和他人有暧昧关系,这令原告无法接受,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6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并不属实,不同意离婚。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期间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爱,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一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缺少沟通与理解,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现状、原告离婚理由以及和好可能性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家庭多一些关心和照顾,多一份责任和担当,相信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