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麻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48号罪犯麻熊,男,生于1981年9月18日,藏族,四川省阿坝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日以(2012)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被告人麻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麻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麻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麻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