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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江霞与李望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江霞,李望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24号原告许江霞。被告李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江霞诉被告李望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江霞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望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江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江霞撤回对被告李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许江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