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少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 宝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书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