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孙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62号。组织机构代码:68748095-1。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丽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军,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