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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巧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