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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赖弟福申请执行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弟福,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206号申请人赖弟福,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3日,住四川省西昌市佑君镇。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小虎,住西昌市胜利南路下段。申请人赖弟福申请执行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25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工资及押金4900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25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25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