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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849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锦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翔,广东发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董怀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法定代表人刘洋洋,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志华,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故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韶关卓丽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艺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卓尔特时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