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义华与胡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华,胡琴,袁海军,徐建安,周莉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周义华,19XX年X月XX日出生。被告胡琴,19XX年X月X日出生。第三人袁海军,19XX年X月X日出生。第三人徐建安,19XX年X月X日出生。第三人周莉蓉。原告周义华诉被告胡琴,第三人袁海军、徐建安、周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义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义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义华承担。审 判 长 龙政文审 判 员 王超峰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