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声炎与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后岭下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谢声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宗晨,福建永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后岭下村民小组。负责人谢永宝,小组长。原告谢声炎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后岭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后岭下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谢声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晨、被告后岭下村民小组小组长谢永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声炎诉称,2014年7月,南三龙高铁征用水南街道东坑村后岭下村土地56.82亩,按一类菜地每亩121880元标准进行补偿。该征用的土地中有1.1亩地块属于原告管理经营,地块上种有杉木树,毛竹,香蕉树、桂花树等。这块地原来是荒地,由原告父亲从1980年开始对荒地进行开荒种树,原告长大后就一直管理,父亲去世后也由原告管理经营至今。根据南平市延平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类菜地补偿费121888元包括了土地补偿费46880元,安置补助费70320元,青苗、地上物补偿费4688元。被告在领取全部征地补偿款后,不将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物补偿费82508.8元分配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南三龙高铁征地补偿款中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物补偿费82508.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后岭下村民小组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答辩人所在村确实领取到了56082亩土地的补偿款,答辩人所在村曾经口头承诺按一亩8000元的标准赔偿给原告,但原告没有接受,就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有经营1.1亩的土地,但因为是原告的个人开荒地,所以不能按照村里的赔偿标准来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声炎系被告后岭下村民小组成员,经营有1.1亩土地。2014年7月,南三龙高铁征用后岭下村土地56.82亩,其中包含原告经营的1.1亩土地,并按每亩121880元的标准将补偿款打入被告账户。后被告按照每亩土地121880的标准向村民发放补偿款,并以原告所经营土地为个人开荒地不适用该补偿标准为由,未向原告发放该笔补偿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举有的《证明》两份、《延平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览表》一张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谢声炎属于被告后岭下村村民小组的成员,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高铁征用的被告56.82亩土地中包含原告所经营的1.1亩土地,原告依法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所经营土地为个人开荒地,不适用每亩121880元补偿标准”的意见,因被告沿用高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即每亩121880元向村民发放补偿款,未对补偿款分配方案另行约定,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按照同一标准向原告发放补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2508.8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未超出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后岭下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声炎支付征地补偿款82508.8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东坑村后岭下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灵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