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冬冬与被上诉人河南鑫晟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冬冬,河南鑫晟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冬冬,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冉、许琼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静。上诉人苏冬冬与被上诉人河南鑫晟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虽为借款合同但涉及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无效。不动产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