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甄立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立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甄立娇,男,汉族,个体户,现住梨树县小宽镇。委托代理人刘秀芝,女,汉族,干部,现住孤家子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云连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立娇与被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立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立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