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城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城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黎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以“经我考虑,愿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维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延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