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敬与朱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现住英国。被告朱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的减半交纳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凌人民陪审员 任赛芳人民陪审员 孙宙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婧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