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凯艳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张凯艳。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艳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铁城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