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汤拥军与朱晓玲、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拥军,朱晓玲,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汤拥军,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晓玲,女,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卓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拥军与被执行人朱晓玲、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汤拥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晓玲、株洲市鸿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笔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