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涛与韩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韩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132-3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生于1971年10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干部。被执行人韩可新,男,生于1966年6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李涛与韩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00元,已执行22600元,剩余部分尚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