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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芹与被告陈闽明、许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芹,陈闽明,许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750-1号原告唐小芹,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陈闽明,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许新辉,男,汉族,农民,现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芹与被告陈闽明、许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芹于2015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新辉名下的丰田凯美瑞(闽XX**)小轿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小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新辉名下的丰田凯美瑞(闽XX**)小轿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