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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生与赵冬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刘生,个体。被执行人:赵冬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生与被执行人赵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冬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