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青园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永红、干丛姣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红,干丛姣,安庆市青园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终字第00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红,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干丛姣,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刘永红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原审被告):干丛姣,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青园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永红、干丛姣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青园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永红、干丛姣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被上诉人安庆市青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上诉人刘永红、干丛姣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勤 勤代理审判员 甘丹代理审判员刘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