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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荣归与被告胡忠强、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04号原告陈荣归,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胡忠强,男,成年,汉族,住德化县。被告陈秀明,女,成年,汉族,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归与被告胡忠强、陈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归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荣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陈荣归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